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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费标准(豫发改收费[2005]1278号)
发布者:[本站编辑 ] 发布时间:[ 2008-05-23] 来源:[ 鹤壁市房产管理局]  浏览:[1178]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规范我省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标准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5]1278号)
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29号令)的规定,为加强我省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是指建设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经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按照国家有关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程和标准,对所申请鉴定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等相关活动时所收取的费用。
  二、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后,可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安全鉴定费。出具鉴定报告的时限应以房屋安全房鉴定机构向社会承诺的办法时限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均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建设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得在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没有申请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收取费用。
  三、城市房屋鉴定收费标准
  (一)房屋安全鉴定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住宅类,砖木结构2.6元/m 2 、砖混结构3.9元/m 2 、钢筋混凝土结构5.2元/m 2 、非住宅类,砖木结构3.4元/m 2 、砖混结构5.1元/m 2 、钢筋混凝土结构6.8元/m 2 。
  (二)遇有下列特殊情况,以上述收费标准为基数乘以调整系数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相关调整系数如下:
  1、高温有毒、污染超标的房屋不超过1.8;
  2、无房屋资料不超过1.5;
  3、加层、改造房屋不超过2.0;
  4、定期或成批量例行房屋安全鉴定,不超过0.4;
  5、委托方需加急制作鉴定报告的,不超过1.3;
  (三)房屋司法鉴定按豫发改收费([2005]232号)规定执行;
  四、房屋安全鉴定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现场勘察、测绘、拍照、鉴定、工资、管理等费用的开支。
  五、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的减免范围:经济适用住房安全鉴定费减半;义务教育的学校、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聋哑、孤寡残疾人、特困家庭、下岗职工的非经营性用房免收。
  六、各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收费资金全部就地缴入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需支出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由财政部门审核。
  七、各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按照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八、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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